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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臺中訊)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,最近有位林先生來電詢問,為何其先買後賣土地,申請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,卻因先購土地時,後賣土地上建物無設立戶籍而不符規定? 該局說明,先買後賣土地辦理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,須符合購買土地時已持有供自用住宅使用之土地才適用;如果原來持有土地,但沒有設戶籍,於出售前補辦戶籍遷入,就無法退還已納之土地增值稅。 舉例來說,林先生於111年1月登記買賣取得臺北市房地,並於同年4月出售本市房地,雖然買賣土地完成移轉登記差距在2年內,且臺北市土地之地價超過臺中市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;但是林先生持有本市房屋直到出售時才將本人戶籍遷入,也就是在111年1月購買臺北市房地時,欲出售臺中市土地並無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、直系親屬設籍於該處,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,所以無法申請重購退稅。 該局進一步說明,戶籍的遷入是無法事後補正的,如果有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需求,請務必記得購買土地時欲出售地須有本人或其配偶、直系親屬設戶籍,以免後來出售房地要辦理退稅時才發現要件不符影響自身的權益。 如有任何問題,可撥打0800-000321免付費電話或 04-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,將有專人為您服務。產業來源:政府入口網-政府新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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